近年来,区块链技术席卷全球,其衍生出的加密货币与各类应用引发了广泛关注。随着相关企业的激增,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浮出水面:“BLOCKCHAIN” 作为行业基础术语,能否被某家公司注册为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?2018年发生于美国的 Blockchain Luxembourg 诉 Paymium 案,正是这一争议的集中体现,其初步判决于2019年8月出炉,为行业树立了重要先例。
案件背景:商标争夺的起源
2018年9月,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(合称Blockchain公司)向法院提起诉讼,指控法国数字货币服务商Paymium公司及其创始人Pierre Noizat使用“blockchain.io”作为商标和网址,侵害了其“BLOCKCHAIN”商标权,并存在虚假陈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原告:BLOCKCHAIN商标的使用与主张
Blockchain公司自称是全球最大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,使用其“BLOCKCHAIN”商标促成超过一亿笔数字交易,总价值逾二千亿美元,并为全球140个国家的2800万客户提供数字支付工具及信托金融服务。
值得注意的是,原告明确声明:其对小写“blockchain”(区块链)一词不主张商标权,承认该词用于描述加密货币(如比特币)及相关行业应用。其商标主张集中于自2012年起持续使用的大写“BLOCKCHAIN”标识,应用于自家数字钱包、网站服务及移动应用程序等。
该公司强调,其商标在消费者中已获得第二含义(secondary meaning),即公众看到“BLOCKCHAIN”就会联想到其品牌。例如,在谷歌搜索“blockchain”时,首位结果即为其官网blockchain.com。
注册商标与使用范围
美国采用商标使用主义,Blockchain公司基于使用主张了五个文字商标:
- BLOCKCHAIN(2011年起使用)
- BLOCKCHAIN.INFO(2011年起使用)
- BLOCKCHAIN.COM(2013年起使用)
- BLOCKCHAIN MERCHANT(2012年起使用)
- BLOCKCHAIN PRINCIPAL STRATEGIES(2018年起使用)
2017年1月,该公司开始在美国跨州商务中使用BLOCKCHAIN设计商标(蓝色样式),并于2018年7月正式注册该商标(注册号:5,512,148),覆盖以下服务类别:
- 第9类:可下载移动应用软件,用于发送、接收、存储、保护数字货币
- 第35类:提供商业类别信息的电子云端数据库
- 第36类:提供金融服务、金融信息网站、在线金融交易数据及账户管理
- 第42类:提供不可下载软件临时使用,实现数字货币安全管理及API集成
被告:抗辩与反向指控
Paymium公司是一家法国数字货币服务商,原使用“PAYMIUM”和“BITCOIN CENTRAL”商标。2018年,其改用“blockchain.io”商标与网址,推广数字货币首次公开发行(ICO)及服务平台。
原告指控该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与Blockchain公司存在关联,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陈述。此外,原告控诉Paymium谎称其ICO已向美国证交会(SEC)“注册”,涉嫌欺骗消费者。
核心抗辩:通用名称主张
被告申请驳回起诉(motion to dismiss),主张“blockchain”为通用名称(generic term),任何人皆可使用。其认为原告除注册的设计商标外,其他使用仅属描述性(descriptive use),缺乏固有显著性。
被告援引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的审查过程:2018年3月,USPTO初步认定“blockchain”为描述性词汇,要求原告声明放弃该文字的专用权。Blockchain公司15天后接受该要求,最终获得注册。被告据此主张,原告已自认“blockchain”仅为描述性词汇。
法院初步判决:事实争议需陪审团审判
2019年8月,纽约南区地区法院作出初步判决:
- 商标侵权部分:法院认为商标识别性、第二含义及商标近似性均属事实问题,需由陪审团进一步审理,故驳回被告的驳回申请,允许案件继续推进。
- 虚假陈述部分:法院认定被告确向SEC提交了申请(处于审查中),故不构成虚假陈述,判决原告该主张无理由。
因此,案件仅剩商标侵权部分进入后续陪审团审判阶段,最终结果将深刻影响“blockchain”一词的商标使用边界。
法律启示与行业影响
本案凸显了通用名称与描述性商标的注册边界。尽管描述性词汇可通过获得第二含义注册为商标,但其保护范围受限,他人仍可合理使用该词汇描述产品或服务。对于新兴技术领域,术语的通用化与商标化间的张力尤为显著。
企业需谨慎选择商标,避免使用过度泛化的行业术语,同时通过持续使用与市场教育强化商标的识别性。若您希望深入了解商标策略与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,👉探索更多专业法律解析。
常见问题
1. 什么是通用名称?它能否注册为商标?
通用名称指代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呼(如“手机”用于通信设备),通常不能注册为商标。但若企业能证明该名称在消费者心中已获得第二含义(即直接关联其品牌),则可能获准注册,但保护范围较窄。
2. 描述性商标与通用名称有何区别?
描述性商标直接描述商品特点(如“快速”用于快递服务),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;通用名称则指代整个商品类别,极难注册。本案中,“blockchain”介于两者之间,需根据公众认知判定。
3. 企业如何避免商标通用化?
企业应规范商标使用(如始终大写或搭配“®”符号),避免将商标作为动词或名词使用,并通过市场教育强化品牌关联性。定期监测市场侵权使用并及时维权也至关重要。
4. 第二含义如何证明?
证明第二含义需提供销售数据、广告投入、媒体报导、消费者证词等证据,显示相关公众已将商标与特定来源相联系。Blockchain公司即主张其交易量、客户规模及搜索排名佐证第二含义。
5. 此案对中国企业有何借鉴意义?
中国商标法同样限制通用名称注册。出海企业需提前检索目标国商标注册情况,避免使用可能被视为通用的术语。若需构建品牌,应选择固有显著性较强的标识,或通过长期使用积累识别性。
6. 法院初步判决是否意味着被告侵权?
不意味着侵权成立。初步判决仅认定案件存在事实争议,需进一步审理。最终是否侵权取决于陪审团对商标显著性、混淆可能性等因素的认定。
区块链技术的商标保护仍处于发展初期,本案最终裁决将为全球类似争议提供重要参考。企业需密切关注进展,并审慎规划自身知识产权策略。